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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新北哪些地點可以施放爆竹煙火,大家要遵守中國民國消防法規

新北市炮竹煙火施放專區,

 

新北市炮竹煙火施放專區
新北市炮竹煙火施放專區
施放爆竹煙火應選擇空曠地區、人潮少及風向佳之地點,
不可於漁船加油站、儲油設備之油槽區、彈藥庫、火藥庫、可燃性氣體儲槽及公共危險物品、
可燃性高壓氣體、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處理(販賣)、高速公路、
大眾捷運系統及高架道路路權範圍內、古蹟、醫院、
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及老人福利機構等場所及其基地內施放。

另臺北市已開放部分河濱公園可以施放爆竹煙火地點,包含

一、平時開放場地:

為於限制燃放與風俗民情間取得平衡點,本市特訂定《新北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辦法》,於106年6月3日修正公告本市禁止燃放爆竹煙火之地區,並自106年12月31日起生效,平時每日6時至22時提供本市3處空曠地區供民眾施放爆竹煙火,分別位於重陽橋下游側至蘆洲垃圾轉運站範圍內新店溪秀朗橋上下游側各50公尺範圍內新店溪華中橋下游側至光復抽水站排水口範圍內另於特定節日(元旦及其前日、除夕、春節、元宵節、端午節、中秋節及國慶日等)早上6時至晚上10時間,開放8處空曠地區供民眾施放一般爆竹煙火。

除上述平日時段的3處地區外,其餘5處分別為二重疏洪道出口堰堤頂步道、大漢溪右岸鐵路橋下游側至四汴頭抽水站排水口範圍內及大漢溪左岸西盛環保公園範圍內、柑園河濱公園範圍內 (柑園大橋南側往上游靠近河岸側低灘處200公尺範圍內)及鶯歌河濱公園範圍內(館前路1K+500處園區範圍內)。

 

施放爆竹煙火時,嚴禁朝人員、設施物等施放或其他致生危險之行為。

施放行為人於施放爆竹煙火時,應朝空曠區域施放並不得毀損河防建造物、提防、護岸及水門等公共設施;若因施放不當而危害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相關法律責任由施放行為人自行負責。

於開放施放一班爆竹煙火地區,依現場標示範圍或現場管理人員指定之範圍為準。另有關於噪音及空氣污染問題,請遵守「噪音管制法」及「空氣污染防制法」之規定。

註:「特定節日」為元旦、除夕、春節、元宵節、端午節、中元節、中秋節及國慶日。其中元旦包括當日即前一日;除夕、春節、元宵節係指自除夕起至元宵節止之期間;其餘特定節日係指節慶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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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認證煙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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