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放爆竹煙火應選擇空曠地區、人潮少及風向佳之地點,不可於漁船加油站、儲油設備之油槽區、彈藥庫、火藥庫、可燃性氣體儲槽及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處理(販賣)、高速公路、大眾捷運系統及高架道路路權範圍內、古蹟、醫院、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及老人福利機構等場所及其基地內施放。
另臺北市已開放部分河濱公園可以施放爆竹煙火地點,包含 一、平時開放場地:
福和河濱公園:福和橋上游約100公尺範圍內(不含福和橋下投影範圍)。 二、元旦、除夕、大年初一(農曆正月1日)、元宵節、端午節、中元節、中秋節及國慶日開放地點: (一)新店溪流域:福和河濱公園(福和橋上游100公尺範圍內,不含福和橋下投影範圍)。 (二)淡水河流域:福安河濱公園(不包括人行道及木質地板區)、關渡水岸公園(不包括自行車道、木質地板及人行道區)。 路徑:首頁>業務資訊>河濱公園>公告資訊>河濱公園開放特別活動場地) 資料轉貼 台北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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